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共佛山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以及深入贯彻全国工商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商会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试点工作》(简称诉调对接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法院、司法局和工商联的职能作用,切实推进商会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建设,不断拓宽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渠道和领域,公正、高效、妥善处理各类涉及工商联各民营企业权益的商事纠纷,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平安佛山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商会调解与诉调对接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诉调结合、以调为主”的工作方式,不断建立健全商会调解与诉调衔接机制,积极化解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共同促进平安佛山建设。
二、工作目标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力争用两年的时间,在市、区、镇三级工商联(总商会)和条件成熟的行业商(协)会、异地商会、综合商会建立商事调解组织和诉调对接工作平台。进一步建立健全商事调解组织和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和制度,形成上下联动,合纵联横,相互支持,及时高效的诉调对接工作局面。
三、 工作原则
(一)建章立制,机制先行原则
开展商会调解与诉调对接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有一个了解、接受的过程,要充分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各级工商联(总商会)和各有关商(协)会要率先建立商事调解组织或联调室,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推进商会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夯实组织基础。
(二)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原则
开展商会调解与诉调对接工作要按照各自的工作实际,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区、镇(街)工商联(总商会)是综合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应借助基层法院、法庭和区司法局、镇(街)司法所的力量全面推进,异地商会、行业商(协)会、综合商(协)会应根据区域、行业、商圈的实际情况,坚持成熟一个推进一个,成立一个带动一片,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稳步推进。
(三)相互配合,公正高效原则
基层法院、法庭、区司法局、镇(街)司法所和各区、镇(街)工商联(总商会)及各商(协)会应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调解工作应依法公正,注重效率,便民利民,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衔接事项
(一)落实委托或委派调解衔接机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涉及工商联所辖民营企业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立案后或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涉及工商联所辖民营企业权益的商事案件委托各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
(二)落实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在日常的商事纠纷调解工作中,如经商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为加强日常涉及工商联各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有效推进诉调工作对接,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和工商联以及各调解组织应积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沟通,及时互通相关信息。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和市工商联共同协商,加强沟通,就双方达成的共识制定出工作方案。(2013年7月20日前完成)
(二)起草制度文件。经各方协商,起草和完善《关于开展诉讼调解与商会调解对接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佛山民营企业法律服务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意见》,下发给基层法院、法庭、区司法局、镇(街)司法所和工商联(总商会)、各商(协)会,并遵照执行。(2013年7月20日前完成)
(三)召开全市商会法律工作会议暨诉调对接工作会议。传达全国工商联有关做好商会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会议精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佛山民营企业法律服务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意见》、《关于开展诉讼调解与商会调解对接工作意见》、《关于开展商会调解与诉调对接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全市各级工商联(总商会)和行业、异地商(协)会推进商会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2013年7月23日前完成)
(四)推动各级商(协)会调解组织成立。各级工商联(总商会)应加强与法院和司法局的合作,尽快推动各级商会调解组织的成立,搭建好工作平台,完善好工作载体。各区工商联(总商会)和条件成熟的镇(街)商会、行业商(协)会应在今年12月30日前成立商会调解组织和联调室,其余的镇(街)商会应在明年7月30日前成立商会调解组织和联调室。(2014年7月30日前完成)
(五)建立健全商会调解工作制度。各级工商联(总商会)应建立健全商会调解工作规程、制度,包括调解文书、工作职责、流程等。明确各级调解组织由各商(协)会会长担任负责人,成员由行业中有威望、有实力、有较强调解能力的企业家和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商会法律顾问组成。各级调解组织的经费开支列入商会日常会务工作经费。(2013年12月30日前)
(六)建立完善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各级法院和区、镇(街)总商会以及有关商(协)会应建立健全诉调衔接机制,落实委派调解或委托调解机制,建立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和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健全完善司法确认制度、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诉前、诉中、执行调解衔接制度等,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畅通、高效、公正的诉调衔接机制。(2013年12月30日前)
(七)建立调解员队伍。市工商联加强与市司法局的沟通、合作,依托现有的市商会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指导中心、市总商会法律顾问团成员,组建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律师和商会工作人员作为调解员,造名入册,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聘为特邀调解员,一并列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员队伍序列。制定调解员管理办法,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教育等工作,逐步建立一支高效、有为的商(协)会调解员队伍。(2013年12月30日前)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日常工作的联络沟通。各级法院、司法局和工商联应建立由分管领导和相应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定期沟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协助工商联(总商会)和行业商(协)会成立商会调解组织,各区、镇人民法院(法庭)和各区、镇(街)工商联(总商会)应当设立诉调对接工作机构,确定一名诉调对接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二)加强信息交流互通。各级法院、司法局、工商联、商会调解组织应加强相互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应强化涉及工商联各民营企业商事纠纷的调解案件的信息通报。
(三)加强检查指导。市、区法院、司法局和工商联应加强对商会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的检查指导,要将开展商会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纳入各单位各系统平安佛山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人员,确保诉调对接工作按照有调解机构、有对接平台、有调解人员、有制度规则、有工作成效的“五有”总体目标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