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调解中心工作及时顺利开展,充分体现调解指引工作的专业性、公平性,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上门申请纠纷调解时,接待人员须以积极、主动、热情的态度予以接待。
二、企业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由“中心”调解协调员于当日将资料呈报市律协秘书处。
三、市律协秘书处应及时指定顾问律师,协调员于8小时工作时间内,通知顾问律师进入调解程序。
四、顾问律师接到调解任务通知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含当日)内正式承接调解工作(填写《佛山市商会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指引工作承接单》),并确保尽快开展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五、被调解方企业签署《调解结果意见书》后,本案顾问律师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将意见书反馈至调解中心。
六、“中心”协调员收到被调解方企业签署后的《调解结果意见书》后,须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将意见书呈报市律协秘书处进行确认。
七、顾问律师在案件调解指引过程中须积极、耐心,以良好的态度和服务意识开展工作。
八、如顾问律师在执行调解工作过程中不能积极主动的履行职责,或无故拖延工作进程,经市律师协会认定,可更换顾问律师。
九、“中心”协调员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现行市工商联考勤制度执行),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十、“中心”协调员应依照本岗位工作流程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流程,特殊情况需向市律协会领导请示后决定。
十一、工作汇报制度
(一)本岗位调解工作实行定期汇报制度,按照每周一次,以口头陈述或书面报告的方式向市工商联(总商会)分管领导和市律协领导汇报工作;
(二)如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紧急重要问题,须第一时间先向市律协秘书长请示,按具体指示进行下一步工作。
十三、案件完结后,协调员须将资料及时存档,并确保资料齐全完整。
十四、凡需要配合市工商联(总商会)完成的工作,协调员须积极主动配合完成,不得无故推诿、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