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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商业联合会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诉讼调解与商会调解对接工作意见
发表时间:2013-07-26     文章内容:488365.com

各区人民法院、工商联,各有关商(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佛山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法院和工商联(总商会)的职能优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切实推进诉讼调解与商会调解相衔接,公正、高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涉及工商联各商会企业权益的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诉讼调解与商会调解对接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托各级商会调解组织的平台和功能,加强与法院诉讼调解的合作对接,充分发挥商会调解的作用、优势,有效化解涉及工商联各商会企业的商事纠纷,不断增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载体和手段,提高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法律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公正原则。要坚持当事人主观意愿,即当事人接受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调解工作应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高效便民原则。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应注重工作效率,不得以拖促调,不得久调不决;应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当事人,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三)依法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对诉前调解协议严格依法审查,防止违法调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相互配合原则。各区人民法院和各区工商联、各有关商(协)会应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和制度

(一)工作机制

1、建立引导和鼓励当事人依法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工商联应该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依法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2、建立健全各级商会调解组织工作机制。各级工商联(总商会)、各有关商(协)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商会调解组织,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选派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为发生商事纠纷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3、落实委派调解或委托调解机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按照《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涉及工商联各商会企业的商事纠纷在立案前或诉讼中委派或者委托给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4、建立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不大的,调解员征得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该调解方案即视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5、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内容。经双方签字后,当事人无需在诉讼过程中就已记载的事实举证。

(二)工作制度

1、落实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商会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确认其效力。

2、 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区人民法院与各区工商联、各有关商(协)会调解组织均应当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与工商联协商适时召开。

3、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

(1)对经商会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商会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

(2)对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调解建议通报商会调解组织。

4、建立诉前调解衔接制度。

(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涉及工商联所辖民营企业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

(2)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诉前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作《委托调解函》,同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商会调解组织。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3)达成调解协议的,商会调解组织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向委托商会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制作调解书。

(4)商会调解组织对接受诉前委托调解的案件,在结案后应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交回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

5、建立诉中、执行调解衔接制度。

    (1)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或执行中将有关涉及工商联所辖民营企业权益的商事案件委托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作《委托调解函》,并将有关材料移交商会调解组织。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或执行。

(2)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专业性强、案情复杂或商会调解组织协助调解有利于纠纷解决的案件,可以邀请各商会调解组织派员协助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或执行和解的,由商会调解组织告知双方当事人到委托法院申请撤诉或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或执行和解文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或继续执行。

    (3)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经商会调解组织同意,可以委托商会调解组织代为送达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作《委托送达函》送达商会调解组织,商会调解组织应当自收到《委托送达函》之日起7日内送达。商会调解组织代为送达裁判文书的,在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前,可以再次组织调解。

    (4)经商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商会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的决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商会调解组织对诉中和执行委托调解的案件,在结案后均应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交回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

四、工作保障

    (一)全市法院和工商联应当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确定诉调对接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由法院确定的部门负责,工商联的诉调对接工作由各级商会调解组织负责。

    (二)工商联应当安排经验丰富的人员参与调解工作。对于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经验的商会调解员,商会调解组织可提请人民法院批准,聘请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人民法院每年适时组织特邀调解员培训。商会调解组织在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法院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协助开展调解工作和有关业务培训。

对不能胜任调解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特邀调解员,人民法院征求商会调解组织意见后,予以解聘。

    (三)各区人民法院和工商联要加大诉调对接工作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诉调对接工作的机制、优势和工作实效,提高广大民营企业的法治意识和调解意识,加强检查指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促使矛盾纠纷在源头化解。

    (四)各区人民法院和各区工商联要将诉调对接工作绩效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奖励制度。

(五)各镇(街)总商会、行业商会、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遵照本意见与相应法院机构对接,另行制定具体的操作意见。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工商业联合会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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