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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司法局 488365.com 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佛山民营企业法律服务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意见
发表时间:2013-07-26     文章内容:488365.com

各区司法局、工商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五年行动计划以及推进平安佛山建设三年行动的重要部署,加强和创新我市社会管理,引导民营企业依法有序调处民商事纷争,切实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丰富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内容和载体,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增强法律服务效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原则。1.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市、区、镇(街)总商会、各行业商(协)会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集合会员企业力量,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解决各种困难。律师行业、公证行业发挥自身特有的专业优势,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2.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行业商会内部。工商联要动员民营企业自愿选择商事调解机构解决矛盾纠纷,形成“小事不出企业,大事不出商会”局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行业协会、公证协会要鼓励律师和公证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参与到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营造法治化环境的工作中来。3.坚持公益为主、资金补贴为辅。广大律师要充分发挥社会责任感,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在参与商事纠纷调处中,要以公益服务为主。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由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对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伙食补贴等必要支出给予适当支持的补贴机制。

二、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合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三)建立健全商事调解纠纷解决机制。按照市总商会、市律师协会签订的《佛山市商会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指导中心合作协议》精神,进一步在市、区、镇(街)总商会、行业商(协)会中设立商事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完善“商事调解+诉讼”和“商事调解+仲裁”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选择“司法确认”和“公证确认”两种方式,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可继续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原则上区域内或行业商(协)会内会员单位间的纠纷由各区工商联或各行业商(协)会的商事调解委员会解决。各区或各行业商(协)会会员之间不能协调解决或涉及不同区不同行业商(协)会会员的纠纷,可由市工商联商事调解委员会解决。

建立和完善“商事调解+司法确认”的机制,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就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有关司法确认机制由司法行政部门、工商联组织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四)建立健全商事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按照市总商会、市律师协会于2012年底共同成立的市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讲师团和市总商会法律顾问团有关决议,进一步明确商事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一是明确组成人员和办公地点。各调解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各区、镇(街)总商会和行业商(协)会会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从市总商会法律顾问团或各商会秘书处推荐合适人选担任。各区、镇(街)总商会、行业商(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设立日常办公地点,办公地点设在区、镇(街)总商会、行业商(协)会内部。二是建立商事调解委员会专家库。除主任、副主任外,其他调解人员的选任,由司法行政部门与工商联共同吸纳具有较高法律政策水平、较强调解技能人员或 在行业内有较高威望的人担任调解员,建立调解员名册,建立专家库。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专家库中指定一人或几人担任其调解员,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共同指定一人或几人担任其调解员,一方或双方也可委托商事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在专家库中指定一人或几人担任调解员。

(五)建立健全商事调解委员会运作机制。一是明确主要职责。排查、调解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商事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固定、收集整理矛盾纠纷的有关证据材料;当矛盾纠纷不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商会、协会纠纷情况,提出防范纠纷的意见建议。二是健全律师调解员选派制度。对各区、镇(街)总商会、行业商(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律师调解员的选派,由市律师协会以“延续历史、就近方便”为原则,统筹兼顾有关因素进行。市律师协会可派驻专人入驻市工商联作专职工作人员,市工商联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硬件设施予以保障。

(六)建立案件调处联动机制。涉及民营企业的商事纠纷,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商事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邀请商事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商事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相关案件进行调解或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

(七)探索建立商事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律师参与商事调解,主要以公益为主,对于调解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伙食补贴等必要支出,各总商会、行业商(协)会可探索通过鼓励企业公益赞助等形式筹措调解工作经费,对提供调解服务的律师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八)推动民营企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在员工500人以上的民营企业中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企业内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合作,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九)进一步推动“法律进企业”活动开展。进一步丰富实施“六五”普法规划中民营企业普法内容,通过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民营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现场座谈、问卷咨询、合同内容审查等形式,为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当前遇到的主要困难和急需解决的法律难题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佛山市商会企业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讲师团每年要制订有主题、有针对性、有时效性的普法宣传计划,司法行政部门、律师行业协会与工商联每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普法活动,组织广大律师,深入企业、商会、协会开展法制宣讲,提供个性化的政策、法律支持服务。

(十)进一步培育民营企业法治文化建设亮点。在全市“657”品牌建设中,着重推出一批民营企业普法品牌,大力推动“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共建诚信守法制度。开展法治文化建设,以主题活动为推手,将法制宣传教育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培育民营企业文化中的法治内涵,推动“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建设。

(十一)进一步丰富民营企业普法工作形式和载体。各区司法局、工商联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积极宣讲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维护其合法正当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要切实发挥普法讲师团的作用,积极开办法制培训班、法制讲座等,活跃专题法律宣讲形式,不断掀起在民营企业中开展法制宣传的热潮。

四、加强律师法律服务合作,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十二)发挥市商会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指导中心的作用。继续加强对各区、镇(街)总商会、行业商(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健全完善我市商(协)会企业商事纠纷调解工作基本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市商会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指导中心要建立调解员名册和专家库、指导各调解组织的建立、帮助健全各组织的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档案管理以及信息报送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纠纷受理登记、指派、调查取证、调解、调解协议制作、协议履行和回访等工作程序。

(十三)拓宽律师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各区司法局、工商联要在各地区、镇(街)总商会、行业商(协)会成立法律顾问团,为工商联服务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指导民营企业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与各民商事调解委员会开展“结对子”,通过担任法律顾问、定期驻点接访、培训调解员等方式指导各区、镇(街)总商事和各行业商(协)会民商事调解委员会建设。

(十四)大力为企业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法律援助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困难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各地要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先接待和办理民营企业有关法律援助案件;通过发放“法律援助卡”使困难职工可以直接获得法律援助。

五、健全联系沟通机制,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十五)建立联络协调制度。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明确具体联系部门和联络员。市司法局负责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的联系部门为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市工商联的联系部门为经济联络部。各区司法局、各区工商联也要确定相应的联络协调部门。

(十六)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按照每年的工作主题或重点,联合开展调研活动,及时掌握和互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新情况和热点难点问题。

(十七)建立宣传报道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要注意培育、树立法律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推进法律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律服务在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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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律师协会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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